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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 对”大姨妈”商标无效宣告案再审判决典型意义的不同看法
再审判决为什么一定要在再审程序中主动追加审查不良影响问题,并因此成为典型案例发挥案件指导作用呢?
原标题:试论最高法2019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47——“大姨妈”商标无效宣告案再审判决的六大典型意义
202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4月21日媒体予以发布,惊闻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赫然在列!最初拿到这份判决时,还不愿相信、无法理解、难以接受这样的判决竟出自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现在竟进一步被作为典型案例用以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才更深受震动。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的情形。因目前只有机会看到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中摘要的最核心内容,妄自试论此典型案例的六大典型意义如下,并分享给大家以抛砖引玉、共同学习,实现典型案例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再审判决创新地扩张了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范围、诠释了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
二、再审判决创新地拓展了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的纵深、深化了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
三、再审判决创新地拓宽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的边界。
四、再审判决创新地开辟了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新领域。
五、再审判决创新地解读了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六、再审判决与十大案件中的“MLGB”案关于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相映成趣,并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司法判决对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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